公众讯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李某被分别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个月及罚金三千、二千元的处罚。
该县长白镇绿江社区无业青年徐某,经常和社会上一些有前科劣迹人员接触,整天无所事事,好吃懒做,并于2012年春天开始吸食毒品,偶尔还向他人贩卖小剂量毒品。
经查: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徐某驾车至绿江口岸一建筑工地附近,他从其车内取出冰毒0.25克,并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柳某;后得知另一被告人李某能弄到毒品时,又于2012年10月9日19时许,购买李某提供的毒品0.5克,计800元;2012年10月11日,徐某在自家楼下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赊给柳某0.4克冰毒。期间,他还先后多次容留高某等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冰毒(甲基苯胺)0.65克,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为他人多次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犯数罪,对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冰毒(甲基苯胺)0.5克,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故做出上述判决。(作者: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宫兆洲 李娜)
中国法院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