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息 2013年8月9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马某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杰、李某潇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26116.1元。
范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04月17日16时30分,被告人马某龙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郑吴线范县段由西向东行驶,在高码头乡王堂路口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范县高码头乡三教堂村村民徐某骑的电动车后部,造成电动车损坏、乘车人张某梅受伤,后张某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马某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张某梅无责任。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杰、李某潇系本案死者张某梅的女儿和儿子,张某梅的丈夫李某江已于1994年01月11日死亡,1994年04月份张某梅与徐某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
范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马某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马某龙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根据被告人马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讯息来源:范县法院 吉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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